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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回家未带钥匙,悬绳入室坠楼身亡:3名同学被判赔偿28余万元
2022-1-2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10091        作者:陈小英
  • 贵州桐梓某中学15岁学生王某,放学后邀约3名同学到家玩耍,后因忘带钥匙从而准备从楼顶悬绳翻窗进入六楼家中,不料中途发生绳索断裂,王某坠楼身亡。日前,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学生家长共同承担35%的赔偿责任,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所在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介绍,2021年9月10日,王某和3名同学从学校放假后,相约到王某家中玩耍,由于王某没有带钥匙不能进屋,几个人爬到楼顶,找来绳子,由王某将绳子的一端系在自己的腰上,另外一端固定在墙面挂钩上,然后翻越防护墙,由一名同学拉住绳子往下放,准备从7楼顶悬吊翻窗进入6楼家中。后在往下放绳子的过程中,因王某下降速度过快,楼顶的人未拉紧绳子,最终导致绳索断裂,王某坠落到一楼严重受伤,奄奄一息,经过120救护车急救,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王某身前共同实施危险的3名同学家长、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所在学校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811329元。王某生前所在的学校于是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冰燕、令狐昊2名律师诉讼代理。

    后通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在放学回家后,自愿邀约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学校无法左右,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3名学生家长共同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28.3余万元,所在社区物业服务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4万余元,所在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贵遵律师温馨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安全教育,警钟长鸣”在教育引导子女问题上,必须把“安全”和“健康”放在******位,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同时,物业公司也必须加强对小区的安全防护,尤其是对小区楼顶、院坝、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危险警示义务,否则难以免责。另外,学校虽然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之规定,仅限于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王某放学回家后发生的安全风险不在其教育管理范围之内,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务中心:陈小英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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