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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精装房屋有瑕疵,业主起诉获赔偿
2022-4-5
来源:今日头条
点击数:  12482        作者:贵遵律师

  • 本报讯 因房屋装修存在瑕疵,多次协商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贵州省桐梓县2市民依法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开发商赔偿2名业主各项损失共计22949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的市民周某某、季某某,与遵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某、季某某以1139639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新浦新区美的云熙府住宅用房一套,面积146.02平方米。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屋为精装房,装修的标准为“样板房标准”,同时还对装修装饰的相关器具材料品牌及替代品牌进行了约定。

    2020年6月30日,二原告在前往接房时,发现被告拟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从而向被告发出了书面《整改催告通知书》,要求被告限期进行整改。2020年7月19日,原告到现场查明,被告制作的房屋交付验收表记载,原告再次对装修装饰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记录。2020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11个方面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直到2020年8月10日、10月31日,原告又与被告两次验房,两次验房记录均载明存在问题。

    2020年8月13日,原告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催告函》,要求被告进行整改,并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可是,被告却通过短信多次回函,均已经整改完毕,以致双方发生争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参照“样板房”标准进行鉴定,用以区分装修价值和房屋市场价值,但是,开放商却告知“样板房”已经拆除。后针对现状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确认涉案房屋仍然存在瑕疵,需要修理重作费用5779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该费用,并保留另外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不符合“样板房”标准及《补充协议》约定,从而造成的精装房装修违约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的装修装饰,经过鉴定确认存在瑕疵,且需要修理重作费用5779元,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91条规定,该费用应当判决由房开公司进行承担。同时,原告因为该案维权产生的诉讼费用、评估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等17170元也应当判决由被告承担。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购买精装修房屋,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清水房市场价值是多少?精装修价值是多少?并多拍照和收集保留“样板房”标准、以及楼盘销售“模具”等宣传广告、宣传实物,以免出现纠纷,难以通过比样、评估鉴定维护合法权利。 (王小红、缪华炼、张子莫)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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