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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一教师 “视同工亡”获赔80余万元
2023-4-18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6030        作者:王欢欢
  • 贵州绥阳一教师 “视同工亡”获赔80余万元

    教师在学校宿舍内突发疾病,经当地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后回家死亡,能否视同为工亡,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近日,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一教师家属经过长达四年的维权之路,最终被认定为“视同为工亡”,获得一次性工伤赔偿80余万元。

    据介绍,雷某是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枧坝镇某小学的一名老师。2019年11月15日8时30分左右,雷某在学校的宿舍内,被同事发现躺在地上,呼吸急促,经该校校长电话联系当地卫生院急救车,将雷某送往绥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被诊断为:脑疝、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原发性高血压3级等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医生告知无生还迹象,家属于被迫无赖,签字放弃治疗。后雷某于2019年11月17日1时10分被家人接回家中后宣布死亡。

    事后,雷某所在的学校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次工伤认定程序和三次申请行政复议,均未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于是,雷某的家属经过多方打听,前来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彭晓艳律师为其准备了诉讼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和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雷某的脑出血死亡为“视同为工亡”。

    该案通过律师的据理力争,人民法院认为:雷某所在学校地处偏远,离家较远,平时还要轮流值班负责学校的相关工作,其工作与生活均在同一学校区域,难以区分严格意义的上下班时间,且雷某当日8点30分发病属于在工作时间内;雷某宿舍作为教职工休息的场所,亦是在工作区域内,应视为雷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雷某在学校宿舍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视同为工亡。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分别撤销《不予认定公司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劳动行政部门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该案经过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生效的行政判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视同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并在贵州贵遵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申请工伤赔付,获得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80余万元。

    为了表达对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的感谢,雷某的家属特意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赠送了一面印有:“贵遵护法求正义,勤勉尽职讲德行”内容的锦旗,希望贵遵律师多帮助“脑出血类”非典型性工伤认定患者,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缪华炼 汪艺 供稿)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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