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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遵律师 ||陈建:社会管理创新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2020-12-25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7808        作者:陈建

  • 社会管理创新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陈建 / 文)

     

    【摘要】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重基本上保持着下降的态势,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在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在社会管理创新下,应注重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在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 应树立“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 注意保护相关人群的隐私等问题。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青少年犯罪;犯罪及其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一)广义概念:青少年犯罪是指16-25周岁的青少年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所有行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禁止的一切行为。

     

    (二)狭义概念: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个概念有两个突出的含义,一、主体为青少年。二、青少年实施的行为具有犯罪行为的三大特征。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

     

    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 周岁)。但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

    二、社会管理创新下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原因

     

    所谓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青少年受其带有普遍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影响,在犯罪的发生和形成原因方面所形成的相对于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基本特点。客观分析与正确把握这些基本特点,既是确立青少年犯罪刑事观念的重要前提,而也是改进和完善对青少年刑事政策的重要基础。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在与其他主体犯罪的相对意义上具有一系列基本特征。认识和把握这些特征,是科学建立应对青少年犯刑事政策观念的基础和前提。现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分析。

    ()从犯罪主体来看

    1、犯罪年龄低龄化,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随着心理与生理发育的早熟化,许多青少年容易受社会物质意欲的驱使,在适学阶段逃课、辍学,从而过早的踏上社会。由于知识及自我生存技能的缺乏,在社会上无法谋生,只好实施犯罪行为来满足自身的需要。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20099月上旬到11月中旬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未成年人管教所、女子监狱的调研中,被调查的1793名未成年犯中,16岁以下占38.9%,初中以下学历占93%。在全国,多省对未成年人犯的文化水平进行了统计。如据山东省的报告,未成年人犯当中,逮捕前系初中文化的所占比例最大,68.3%(其中,初中毕业的仅占15.63%);逮捕前系小学文化的占25%;逮捕前系文盲的占0.8%,高中期间犯罪的仅占1.59%,中专、技校生占3.83%。从总体上来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95%

     

    2、女性犯罪低于男性犯罪,但在性犯罪、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女性青少年的比例要高于男性。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女性青少年受到家庭、社会的关注往往要高于男性,这是导致女性青少年良好自我约束的外在原因之一,当然也是女性犯罪率低于男性的犯罪率的原因之一。

     

    3、犯罪低龄化的同时,重新犯罪率较高。犯罪学的研究与实践表明,年龄与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犯罪的年龄越小,次数越多,长大以后成为惯犯、累犯的越多。据统计,初犯年龄小于12岁的,68%的人会再犯;初犯年龄在1215周岁的,其再犯率为50%;初犯年龄在1621岁的,其再犯率为42%;在成年累犯率中,3/4的人曾为违法犯罪少年。

    ()从犯罪方式来看

    1、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凶残化。暴力犯罪是指一切以暴力行为为基本特征的犯罪,在实践中,暴力犯罪多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爆炸、聚众斗殴等。青少年实施的暴力犯罪,在类型上,主要体现为一些非理性的暴力犯罪,这与青少年不成熟的心理有关。青少年的情感情绪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情绪情感强烈、不稳定,带有明显的两极性。这主要是处于生理的急剧变化而产生的身心不平衡,自我意识的发展同社会观察的矛盾所引发的。二是情绪在时间上表现为明显的心境化。心境是一种比较稳定而持久的情绪状态。青少年的喜怒哀乐往往变成心境,较长时间笼罩着他们。青少年的这种特点容易出现两种后果:一方面,由于激烈情绪的驱动,他们很难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容易产生行为偏差,另一方面,不良情绪的心境化容易导致青少年的心理问题,这增大了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青少年犯罪中类型中最常见的暴力犯罪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

     

    2、青少年犯罪呈团伙化。青少年大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心智不够成熟,通常不敢一个人独自作案,但与他人的交往中,容易受他人的蛊惑,与他人一同实施不计后果的行为。根据历年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青少年犯罪率达9%,而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达58%。其中,还有不少的青少年将自己的犯罪团伙扩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自我控制能力较低,犯罪多呈盲目性。可以说青少年处于人生十字路口,内心幸福与痛苦交织、信心不足与失望绝望并存、不安和苦恼急剧增长。有些青少年不能形成良好的自我监管,从而呈现消极自我的一面。他们把一些事件归咎于社会,形成反社会的心理。根据哲学理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结合实际得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低是未成年人犯罪爆发的原因之一。

     

     (三)从犯罪的主要原因来看

    1、网络型。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世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青少年。网络的丰富信息、千奇百怪的言论、观点往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倾斜、扭曲。网络上的感官刺激、暴力容易使青少年形成网瘾,一旦陷入其中,往往不能自拔,形成不健康的人格或反社会人格,进而引起他们违法犯罪行为。

     

    2、朋友义气型。“义气”本来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但是由于青少年缺乏判别能力,加之一些格调不高的武侠小说、影视作品的不当渲染,使他们对“义气”的认识出现偏差,一些的青少年成为讲“义气”的牺牲品。如李某、杨某盗窃案,李、杨二人同为在校学生,李某欲盗窃商店财物用于上网玩游戏,邀杨某同往,杨某害怕不想去,又怕李某怪他不讲义气,只得答应帮忙望风,结果被抓获。

     

    3、模仿型。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但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且敏感好奇,喜欢模仿,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因模仿走上犯罪道路。如青少年之中频发的“擂肥”抢劫案件就是模仿影视剧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而且往往出现“你抢我,我抢别人”的示范效应。还有的青少年看到社会上黑恶势力分子“有地位、很威风”,因而心生羡慕而模仿产生犯罪。

     

    4、冲动型。对于有些青少年初犯、偶犯来说,他们的犯罪完全是一时冲动引发的。

     

    5、单亲型。通过我们统计分析,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关爱缺失有关。在父母离异或家庭失和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会因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出现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导致形成攻击性、冷酷、粗暴、过分敏感和极端自私的性格,容易产生违法犯罪。

    三、社会管理创新下有关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问题

    1、对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提高家庭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围。孩子一出生,首先接触的就是家庭环境,作为家庭环境的营造者的父母,要认真对待,引起重视,时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断学习,提高素质。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样,让孩子从小就形成良好的习惯。对一个家庭来说,从小就培养了孩子良好的习惯,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则,孩子养成了许多不良的习惯,等他长大了才发现,就晚了,所谓“江山易改,秉性难移”说的就是这个理。当然,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最主要的是要培养孩子学会尊重人,对人有礼貌,而这点却恰恰让我们许多父母给忽视的。试想,一个从来不懂得礼貌,又不会尊重别人的人,在生活中会得到别人的认可吗?其次就是我们的父母也要不断地学习,不要盲目营造“家庭民主”,要注意如何去爱孩子,要理解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特别是要及时纠正孩子的错误,多给孩子鼓励。不放任,也不死板,既要让孩子在家庭中感受到父母的温爱,又要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威严。这才是真正和谐、文明的家庭。

     

    2、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赞颂美德,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教师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候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3、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里,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4、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应该说,我国现有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一定层面上不仅填补了因国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带来的法制空白,也为我们全社会都应该履行关注青少年成长的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青少年的成长应该有一个健康的氛围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5、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全市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司法机关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充分利用庭审教育,引导青少年深挖犯罪根源,震憾他们的道德良心,促使认罪伏法。少年法庭应开展定期回访,多方配合,寻求帮教办法,巩固审判成果。

    四、社会管理创新下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需把握的具体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青少年违法犯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根据历年资料显示,现对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流浪乞讨青少年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做好临界预防。

     

     通过在全国确定各个试点地区,对上述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分类试点。旨在通过试点工作,在前期对全国820岁的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进行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的创造力,进一步探索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分类引导的新方法,推动形成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的制度性安排。

     

    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应树立“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坚持把维护青少年切身利益作为预防青少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和谐作为更高追求。在落实中央领导指示,关注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注意保护相关人群的隐私等问题。

     

    前期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最终目的是为了对其提供救助和服务。相关举措无疑会对生活、教育等许多方面条件的改善发生良好的效应,但像“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这样的身份也会被凸现出来。如何切实保证在对这类群体救助行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尽量减少和避免社会对这些群体孩子的歧视,特别是避免加深其自身的自卑感和异常心理是需要重视和予以解决的问题。而谈及该问题,不免使我们联想到另一点,目前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的一些相关表述,是否妥贴?是否经得起严格的推敲?

     

    从法律角度讲,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另一类则包含了闲散青少年、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及农村留守儿童。对后一类群体的“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 的表述是否有贴不良标签作用,是否经得起严格的推敲有待进一步思考。这不禁使我们联想到前几年备受媒体和民众热议的“8万深圳治安高危人群”事件。本来是一项在重大影响活动之前控制重点人群以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的很常态性的工作,不仅国内有,国外亦有类似的做法如国外在举办像奥运会这样的大型赛事及在举办重要的高峰会议时均有类似的做法,为什么独独深圳在“高调”之下会备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齐声指责和垢病,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基本权利认知的提高,自我保护、维权意识的增强,新形势下探索青少年管理创新,探索对弱中之弱的群体施以重中之重的关怀的同时,必须牢固坚持“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切身体会受助群体的感受,才能把好事办好。

    五、结语

    青少年犯罪历来是我国社会各个实务界探讨、各个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深化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救助与帮助还需包括制定一套真正完善的实施方案建立一支专门的队伍有相应的配套扶植政策 有经费保障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有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等内容。只有这样,方能切实对其提供有效的救助与服务,实现我们原本计划好的目标,达到想要达到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话题讨论:孩子早学识字好不好[EB/OL]

     

    [2]宁杰.为维护和保障“童年”创造良好环境----专家呼吁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EB/OL]

     

    [3]东莞排查不良少年,为何引来学生和家长的非议[EB/OL]

     

    [4]东莞在校生被排查   帮教or制造“不良少年”[N].新京报,2011-06-25.

     

    [5]法治与经济,[N].期刊,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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