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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摘编: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违法犯罪后,工资养老金如何处理?有哪些规定?
2024-7-2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1360        作者: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 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三、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

    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

    (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体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体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到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体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体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一)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二)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对于退休后的国家公务员因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四、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传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1月23日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王晓萍

    2023年11月6日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

    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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