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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辞职转所办理工作移交的规定
2022-7-3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6370        作者:贵遵律师事务所
  •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辞职转所办理工作移交的规定》的通知

    全所各律师

    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律师行业协会纪律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执业行为系列指引》精神,近年来,全国各地各律师事务所由于律师流动性大,律师在办理辞职、离职、转所执业的过程中,交接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善,从而引起的纠纷,以及投诉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对律师事务所“财务、账务、税务”的管理,规范律师辞职、离职、转所工作流程。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过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研究决定,制定了《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辞职转所办理工作移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全所律师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2日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关于律师辞职转所办理工作移交的规定

    为了规范对律师事务所“财务、账务、税务”的管理,规范律师辞职、转所工作流程,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过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研究决定,现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律师(含实习律师)需要办理辞职、转所执业的,必须提前30日向律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完善相关工作移交后,方可辞职或者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离职、转所执业的,律所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三、律师辞职、离职及转所执业的,必须严格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签订工作移交及财务、业务、档案移交协议;律师尚未办理完善“三清”手续的,律所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办公室(内勤)不得出具任何证明文件。

    四、律师办理完善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后,必须经过律所主任审批签字,方可出具同意转所的证明文件。

    五、律师在尚未办理完善业务、财务、档案手续的情况下,确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及时转所的,或者辞职、离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办理:

    (一)对于尚未办结的律师业务。由本所及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书面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要求由本所继续代理的,转所律师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档案移交和费用退还手续,并由本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如委托人愿意由转所律师继续承办,并同意随该律师转入新所的,委托人应当与本所签订《解除委托协议书》,并协商费用处理,且转所律师应当将相关业务档案移交给本所归档留存。

    (二)对于尚未结清的费用。律师提出辞职、离职,转所执业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结清相关业务费用。对于已经开票但尚未付款的业务费用,转所律师必须先行垫付,并向律所缴纳清相关费用后,方可开具证明文件;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结算和开具发票的案件,应当由转所律师与委托人进行结算,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律所立即为委托人开具相关发票,完善财务和业务移交。

    提出辞职、离职,以及转所执行的律师,应当垫付的费用包括:律所应收提成比例费用,以及律所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费用。

    律师辞职、离职或者转所后,已经开具发票的业务对应所得的收入,全部计算入律师的当月业务报酬,并由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辞职、离职完毕,或者办理完善转所手续后,不得再从本所领取任何报酬和费用。

    律师辞职、离职,转所执业所垫付的未收费用,由转所律师或者申请辞职、离职的律师自行清收,律所可以为其出具债权转让证明。如律师尚未办理完善业务、财务或者档案移交工作,尚未垫付和结算清相关业务报酬,从而擅自离开的,视为自动离职,相关业务费用由律所负责收取,并不再向离职律师进行发放。

    (三)对于业务档案移交。已经办理终结的案件业务档案,应当在转所或者离职前及时移交。对于尚未办理终结的业务档案,委托人继续委托本所办理的,申请转所或者离职的律师应当全部予以移交;对于解除委托并转入新所的,应当将本所档案、证据材料、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等予以立卷归档移交,其他相关案卷材料由原承办律师随档移交给新所,并在解除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委托人及转所律师应当在解除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移交完毕。

    六、律师提出辞职、离职、转所执业的,应当自行清理带走相关个人物品,签订办理《工作移交协议书》,并将办公桌椅、进(入)门钥匙,抽屉钥匙、律师业务档案等,予以全部全面移交,并不得带走属于律所任何物品。

    七、本所承接的案件,以及已经完成代理工作并终结代理产生的案卷,属于本所所有,且本所为当事人保密。律师申请转所及离职后,不得将卷宗带离本所,也不得申请查阅。律师在未完成交接前,律所不得出具档案移交证明文件。律师离开本所后,即便律师执业证尚未及时注销,本所也不得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八、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因承办律师无法正常履职代理,从而导致更换承办律师的案件,案卷归档和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均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办理。

    九、对于律师在申请转所或者离职期间,若办公室(内勤处)不当出具档案移交和财务结清证明的,将依法予以辞退,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索赔偿责任。若律师未能合理处置代理工作的,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法向该律师进行追偿。

    十、本规定于2022年7月10日正式施行。本规定由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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