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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谨慎,放贷须当心:“非标债务”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
2024-5-28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2983        作者:令狐镇
  • 日前,成都某法院对一起“非标债务”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原告涉嫌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悉,这是一起假借“融资性贸易”经济合同之名,行非法“融资借贷”之实的典型案件,也是一起常见的治理“非标债务”典型案例,为非法融资放贷敲响警钟。

    据介绍,2021年8月5日,成都某农产品有限公司明知公司没有发放贷款的金融资质,为了实现向贵州某粮油公司发放贷款,从而收取高额非标利息的目的,巧立名目与贵州某粮油公司签订《高粱(原材料)销售合同》约定,由贵州某粮油公司以2180万元的价格,购买成都某农产品公司的酒用高粱,结算方式为先货后款。并先后与贵州某粮油公司关联的4个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该4家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前述合同签订后,成都某农产品有限公司要求贵州某粮油公司签订了虚假的《酒用高粱出库单》和《结算单》,以致形成贵州某粮油公司尚欠成都公司货款2180万元的假象,但真实目的却是为了实现非法融资和发放贷款。双方的合同签订后,并无真实交易。

    随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贵州某粮油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从而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立即支付货款及按日万分之三的债务履行。贵州某粮油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也委托律师诉讼代理该案。

    律师受理后认为,该案双方之间虽然名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实质上系融资借贷关系,且该公司没有发放贷款的融资资质,涉案的债务利息约定,明显超过法定利息标准,属于“非标债务”,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从而提出抗辩,请求裁定驳回原告成都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成都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贵州某粮油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各方以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买卖合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各方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农产品公司向粮油公司及其关联的4家公司提供借款,用于粮油公司及关联的4家公司内部统一调配使用,并由粮油公司按相对固定的利率标准付息还本,再由关联公司内部进行账务处理。

    原被告双方均作为国有企业,在明知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开展贸易性融资业务的情况下,明知自身没有放贷资质,仍假借贸易马甲,企图偷梁换柱,达到绕开金融监管、虚增业务和利润、虚假抵扣增值税收的目的,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有资产安全及税收管理制度等,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经济犯罪。

    为此,当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成都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令狐镇律师温馨提示:融资需谨慎,借贷须当心。没有放贷资质,就不要开展金融业务。尤其是当前一些地方“非标债务”,若稍有法律把关不当,不仅收不回本钱,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在本案中,双方假借“融资性贸易”经济合同之名,行非法融资借贷之实,以致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缪华炼 李 凯)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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