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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改变罪名辩护,罪犯减少刑期8余年
2020-10-4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14419        作者:彭晓艳、夏小雪
  • 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邵某之妻子的委托,成功办理了一起改变罪名的有效辩护,将“盗窃罪”改变为“职务侵占罪”,让预判刑期从12-14年,降低到了实判刑期3.6年,该案通过律师的努力,罪犯减少刑期近8年。

    被告人邵某是重遵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某标段的工区长,负责该标段范围内的桥梁和隧道的现场管理和施工。该工区旗下共有3个劳务公司,负责提供劳务施工,并接受工区长邵某的管理,其相关建材也由工区负责提供。20195月,因该工区旗下管理的其中一个劳务公司工程进度缓慢,不能胜任施工工作,从而被迫清场,但该劳务公司现场遗留有部分废旧钢材未清理,工区的一个管理人员看见后,便给邵某进行汇报,从而将其运出进行销售,获得了现金3万余元。事后,该管理人员分给了邵某现金1万余元。

    之后,该工作人员见有利可图,便找邵某等工区管理人员商量,决定关掉工区现场监控,利用晚上不宜被人发现的时机,将工区的废钢、工字钢、螺纹钢运出销售,然后共同分赃。20195月至8月期间,邵某等人先后联系钢材收购商、汽车司机徐某等11人,分6次从工地及库房内偷走钢材100余吨,获得销售价款70余万元。

    后因工程总发包方发现该标段钢材用量严重超标,到达现场进行暗访调查,发现有人盗窃,从而进行报案,以致东窗事发,邵某等人被传唤到案,立案侦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工字钢和螺纹钢总价格为588874元。于是,邵某等人因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邵某等人被批准逮捕后,其家属先后委托了几名不同的律师分别担任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邵某等人均对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拟进行认罪认罚从宽。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因邵某等人盗窃的钢材价值为588874元,已经超过了“数额特别巨大为30万元”的量刑起点,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故,邵某等人的预判刑期为12-14年,并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移送法院审判。

    202056日,被告人邵某的妻子来到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务中心咨询,希望贵遵刑事辩护团队担任邵某审判阶段的辩护,并告知贵遵律师,该案最近几天就会起诉法院,且邵某等人对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希望律师提供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尽量在10年以下量刑。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张绍明、彭晓艳律师前往看守所进行了会见和阅卷。通过会见被告人,以及审阅卷宗材料发现,本案窃取钢筋的事实非常清楚,盗窃6次的证据也非常充分,鉴定结论和办案程序方面,均很难找到任何瑕疵。但是,贵遵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不应当定性为“盗窃罪”,而应当认定为“职务侵权罪”,从而与家属协商,就全案作改变罪名的辩护,得到了家属的理解和支持。

    贵遵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分析认为:本案虽然是内外勾结,关掉工地现场监控录影,利用深夜凌晨,前往工地搬运钢材对外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具有秘密窃取的成分。但是,该案属于典型的职务侵权。而且,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分。相同之处在于,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均是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已经实际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且盗窃通常表现为“秘密窃取”,而职务侵占不可能是“光明正大”搬运他人的财物,而是通常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故,两者之间容易混同。

    但是,这两个罪名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在职务便利方面,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若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构成盗窃;二是在财产所有权方面,职务侵占必须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而盗窃则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占用“他人的财物”。

    就本案而言,邵某等人利用了职务之便,且实际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体现在:一是本案如果没有邵某作为工区长的参与,则犯罪不能;二是如果没有监控管理人员的参与,将会被发现;三是如果没有库管员的参与,则可能盗窃不能;四是如果没有内外勾结,也无法实现;五是如果没有邵某可以签字平账,签署虚假的材料使用单,虚报钢材已经使用,则不可能6次才被发现;六是如果没有大家的集体参与,大家也不可能疯狂致极,一次竞然窃取钢材达20多吨。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之规定,本案也应当定性为“职务侵权”。

    于是,基于以上理由,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向检察院申请听取律师意见,提前表达了律师辩护观点,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并决定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4天。其间,辩护律师也曾经多次充分表达意见,并最终被采信。

    最后,在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辩护下,控辩双方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邵某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6年,被告人邵某等人也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该案通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邵某等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合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相符,从而决定予以采纳,并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邵某等人有期徒刑3.6年。

    该案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遵律师团队的成功、有效辩护,切实维护了邵某等人的正当权利,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同时,通过该案的成功办理,也可以得出一个经验,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提前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可以争取庭前达成共识;刑事辩护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虽然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始终不会改变。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务中心:彭晓艳、夏小雪 供稿)

贵州贵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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