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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遵律师 || 彭晓艳:论未成年人网络立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
2020-12-22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7596        作者:彭晓艳
  • 论未成年人网络立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彭晓艳 / 文)



     摘要:当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网络带给人们生活一系列重要变化,对于信息传播以及提升生活的便捷程度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对于当前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也起到了深刻影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仍然没有一部系统的立法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作出规范。本文将立足于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剖析当前网络安全问题出现的具体原因。基于此,提出针对性的安全立法建议。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加以完善,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发挥法律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作用,为青少年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立法;青少年犯罪;预防措施

     

    一、引言

     最近几年,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势头越来越迅猛,网络受众群体的年龄范围也在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在身心发展的初级阶段就接触到了网络。在享受网络所带来的巨大便利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青少年上网安全问题[1-4]。

     

     网络安全[5-7],也就是说,网络系统中的硬件软件以及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受到保护,不会因为恶意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或者泄露,系统可以稳定安全的运行,使得网络服务始终延续。但是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不断优化升级,许多网站经营者或者不法分子都企图通过对网络系统进行破坏,利用青少年不够成熟的心智,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良好发展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网络时代未成年人安全问题分析

    (一) 信息量大且驳杂

     网络本身就为各种信息的传输,接收提供了广阔的虚拟平台,当前网络已经发展到第四代信息高速公路,这一代网络信息涉及高速化多元化大数据化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数字网。信息高速公路本身具有交互性,使得网络可以实现电话会议、网上购物、网络银行、网络图书馆等各种科技。青少年一旦进入到这样一个具有强大功能的网络世界中,几乎可以得到世界上任何一方面的信息,而且信息的数量非常庞大。同时网络本身还具有虚拟化特征,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随意的发表观点和言论,而不需要承担网络所带来的后果,这使得许多网络使用者和经营者都被免除责任。由于信息发表本身具有随意性和虚拟性,这些信息一旦发表在网络上,没有经过专门筛选,导致网络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使得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在鉴别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时遇到了诸多挑战。青少年当大量接触此类信息时,往往会失去原有判断,而且容易受到低俗信息,以及留言等虚假信息的误导,使其原有的主流价值观思想以及道德规范被替代,甚至出现严重的价值观扭曲或偏差,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造成了极度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 个人信息安全性薄弱

     网络世界各种各样的网站在注册会员时都需要填写个人的身份信息,有的还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而对于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对于网站的鉴别程度仍然较为缺乏。有一些个人信息是否应当填写,青少年也无法正确甄别,导致自己的信息在网络世界内曝光过度。许多犯罪分子正是由于这一情况,对青少年的信息进行套取。犯罪分子在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恐吓时,未成年人往往由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对问题等解决能力,因此当面对诈骗信息时就轻易相信,导致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都受到威胁。

     

    (三)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教唆未成年人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把网络犯罪作为现实犯罪的延伸,破坏互联网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未成年人是上网人群中最容易被诱导的群体,也成为网络犯罪的重点对象,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途径结识未成年人,教唆其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并且给未成年人一些物质利益或者诱惑,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跟踪那些在网络上宣泄自己消极情绪的未成年人,对他们进行精神诱导,诱导这些未成年人自残或者残杀或者自杀,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这也是一种利用网络对青少年的合法利益进行侵害的违法行为[8-10]。

     

    (四) 网瘾隐患

     有一些未成年人为了缓解学习压力,或者出于对网络世界的好奇,从而接触到了网络聊天或者游戏。由于父母或者学校平时对于学生的表现疏于管理,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就沉迷于此,无法专心投入到自己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造成重要影响。同时耽误了未成年人的学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供他们上网,而当网瘾做事,就会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也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缺陷较大

     这些条文对于互联网的信息安全以及互联网行为进行了统一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其中仍有一些缺陷之处。首先,对于信息的界定过于宽泛,没有把内容进行进一步有效细分,导致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很难针对具体的犯罪行为援引适当的法律条文进行操作;其次,对于通过网络安全实施犯罪的行为也没有进行详细描述,内容涵盖仍然欠缺。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自杀等行为没有进行有效规范。另外,也没有显示出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有效保护。同时,当前可以看出对于网络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仍然较低,无法起到强有力的警戒作用。

     

    (二)刑法相关规定缺失

     当前在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中,均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保护,而实际上这只是当前网络信息犯罪的一个方面,对于网络安全中对信息内容的规范和保护仍然欠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也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立法只能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有序的运行,但是没有重视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在网络中传播淫秽色情或者暴力因素的犯罪行为,更没有针对通过网络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这在我国法律上仍然属于空白。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范围过于宽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而制定的法律条文,但是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条文数量仍然相对较少。内容过于宽泛,例如在法律第11条监护人的责任中规定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实际上监护人怎样做才算起到了预防和制止的作用,而对于沉迷网络这一标准如何进行界定,在法条中都没有明确提及。因为每一个人对于法条都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所以这一条在实际实践中基本无法执行,更谈不上发挥其保护作用。

      从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条款仍然过于笼统和滞后,条文中的措辞基本上都围绕在不要散布淫秽色情信息,监督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等等,这些条例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态度。但是在具体的条款中,对于用词仍然没有进行有效解释,其中网络信息属于安全,健康抑或是淫秽色情沉迷的界限和标准。这些条款用词模糊,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家长学校对于这些条文都有各自的理解,这就不利于主体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同样也不利于执法部门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为了对未成年人的实际利益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法律条文在颁布时就需要做到与时俱进。当前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条文仍然过于滞后,使得在实践过程中执行起来充满困难,无法起到重要作用。

    四、青少年网络安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 设立网络内容级别划分

     由于网络信息本身不加筛选,因此在传入网络中的信息良莠不齐。大量暴力,色情或者包含低俗信息的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极易对仍然没有形成基本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使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始终能够享受到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对身心不利的内容,就需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管理分级制度,完善当前的网络内容评价系统,对网络中的信息进行严格筛选和分类。把不适合未成年人浏览,观看的内容加以严格禁止。

     

     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国家需要尽快出台更加系统,有效的网络安全服务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需要落到实处。据此可以设置ABCDE等级,其中A级为最安全的信息内容,适宜青少年浏览。如果内里含有暴力或血腥成分,也需要在包装中指明。

     

    (二)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话题,但是在进行立法时需要有重点,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需要有效避免和制止。网络社会实际上也就是现实社会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和重要延伸,所以网络社会的安全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现实社会的安全问题。为了应对当前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我国需要及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网络信息的传播明确写进保护法中。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以及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等相关方法,实现对个体网络隐私的最大化保护。在网络世界中,有一些不法分子当得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就可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现实生活中的敲诈勒索,甚至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如果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防备意识和防备心理,那么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因此,需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通过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网站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和经营情况,打击以出售客户资料来谋取利益的非法行为。

     

    (三) 制定统一的网络安全立法

      我国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但是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仍然缺乏统一有效的立法。因此需要总结当前已有的网络安全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现实发展需求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对未成年人群体进行更加严密的保护,行政机关对于网络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升访问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网络巡查以及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行政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低级下流的信息,通过网络在社会上得以传播;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治网络犯罪的发生。

     

    (四) 加强网络罪犯打击力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普及,使用计算机的人群数量不断扩大,计算机网络犯罪现象也层出不穷,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就是风险小而收益大。而对于此类案件进行侦破具有相当难度,需要专门的技术设备以及具有专业化水平的侦查人员。我国网络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仍然缺乏平衡性,与当前现实社会法的发展现实需求没有保持一致。在刑法方面,可适用的法律仍然较少,因此极有可能导致对网络案件的处理倾向于行政处理,很难达到司法的强制效果,难以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所以在加强刑事立法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机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结语

     青少年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社会重点培养的群体之一。把青少年的成长和网络时代相结合,有利于拓宽青少年的知识面,培养其多元化发展的能力。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世界鱼龙混杂,各种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仍处于身心发展颉的初级阶段。因此,对于信息的辨别能力和对于虚假信息的判断能力仍然相对较为薄弱,容易受到这些有害信息的唆使,严重的甚至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当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立法仍然相对较为欠缺。实际上,随着网络时代的深入推进,每个人都必将面对网络所带来的优势以及不良后果。如何将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青少年范围内降到最低,是当前每一个人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保护,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督,为青少年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同时,降低青少年犯罪现象,以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青少年网络犯罪及心理矫正[J].童春荣,徐伟.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

     

    [2]谈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培养[J].于飞.现代教育.2012(05)

     

    [3]从网络聊天透视农民工子女的心理状态——基于与北京市青少年的比较[J]. 何晶.当代传播.2010(01)

     

    [4]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探讨[J].姚雪存.福建电脑.2007(10)

     

    [5]网络安全立法的探讨[J].张越今.法学杂志.2003(02)

     

    [6]从美国研发计划看网络安全能力建设思路[J].谢玮,赵爽,樊晓贺,周杨.中国信息安全.2020(03)

     

    [7]美国出台多项举措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建设[J].刘崇瑞,李艳.保密工作. 2020(02)

     

    [8]从“应对网络空间的史普尼克危机”到“建设更有优势的网安人才队伍”——美国网络安全人才战略发展趋势简析[J].王星.中国信息安全.2020(04)

     

    [9]5G网络安全的欧盟策略与实践[J].郭丰,嵇叶楠,黄潇怡.电信科学.2020(06)

     

    [10]欧盟网络安全战略及中欧合作[J].郑春荣,倪晓姗.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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