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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遵律师 || 何长芬: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2020-12-21
来源:本网原创
点击数:  7430        作者:何长芬
  •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何长芬 / )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针对该问题的讨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然而该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究其原因,一则因为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特殊性,立法者不得不在有关这一群体的问题上进行审慎的考虑。而另一则在于法律自身的滞后性,社会的高速发展,让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立法者的想象,这使得法律的滞后性被突出的淋漓尽致。笔者对于该问题并无法提出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但笔者对此问题的解决亦有自身之想法,即以社会键理论为指导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进行系统的解决。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键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世界各国对于该群体的有关问题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屡屡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与讨论。2018年我国某省先有一13岁少年杀母,后有一12岁少年锤杀父母,而今又有13岁少年强奸14岁少女,13岁少年因校园暴力杀害10岁女童。这些案例仅仅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冰山一角。每年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未曾停止过,但未成年人犯罪仍旧每年都在发生,且越来越低龄化与多样化。对他人权益的漠视,对自身权益的病态追求在这些未成年罪犯身上展现的淋漓尽致,这是道德的丢失与政府的缺位,是社会的扭曲与教育的畸形。故笔者以为,当以社会控制的手段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束,严格限制其在非传统活动上的时间投入,增加其在传统活动上的投入,从而降低其犯罪可能性,在根源上减少乃至杜绝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治理之现状

    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只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八类较为严重的犯罪加以刑法上的否定。至于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只能从民事角度判令其对受害者家属给予经济赔偿,并将其交归家庭看管教育,或由政府机构负责收容。然而如今的未成年人早已不是当年创设刑法时那般单纯的未成年人,在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中色情、暴力等内容层出不穷,而拜金、利己等价值观更是甚嚣尘上。未成年人为此驳杂的信息所环绕,其心智的成熟速度远胜立法之当年。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正逐渐出现低龄化趋势,而其犯罪类型则趋于严重化。

     

    据统计,2013年,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比例相比于 2010 年上升了 13.39%,该年度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平均犯罪年龄为 17 岁[1]。而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人平均年龄降低到了16.6岁。[2]这意味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正逐渐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同时,据统计,从2009年至2017年期间,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暴力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1]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主要实施的是暴力犯罪。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逐年低龄化以及暴力化的趋势,针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的管控手段必须进行强化,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得到降低。

     

    可在针对未成年罪犯的事后管理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将犯罪的未成年人交由其原生家庭加以管教,或是有政府机构加以收容教育。将原本就因原生家庭的负面影响而选择犯罪的未成年人,再度交回导致其犯罪的原生家庭进行教育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实在是令人费解。即便是让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家庭管教这一问题进行监督,也未能将家庭管教的效果提高多少。而由政府机构负责收容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导致无法落实到位,在实践中常常因各部门互相推诿而导致不能成行。[2]故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后处理上有着明显的缺陷,这也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即便有所减少,却仍始终无法杜绝。

     

    此外在制度的设立与改革问题上,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早已甚嚣尘上,虽然学界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十数年的讨论,但由于立法一事所要考虑的问题众多,以致迟迟不见实质性结果。直至2020年10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二审稿方才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观此条文,其内涵中对于未成年人之保护态度溢于言表。以最高检为审核是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加以惩处的标准实在是有些过高,以最高检稀少的人力对每年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核准,简直是天方夜谭。基本上可以断定,在未来只有为媒体所披露的未成年人犯罪,才有可能报送至最高检的办公桌上。此举较之过去当然是有所进步,当笔者以为虽然针对未成年人的问题应当慎重,但如此之慎重反而有些过犹不及的态势。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却并不会有较多且实质性地改善。

     

    加之对于未成年罪犯的轻拿轻放的案例的网络传播,让心智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免去了其违法犯罪的后顾之忧,这让更多的处在违法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选择走上了犯罪道路。[3]

     

    二、社会键理论的可行性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的两大原因之一的内部原因的根源在于其自然属性,而自然属性只有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进行影响与改造才会发生质变,故笔者对此并不会作过多的讨论。而外部原因,则是影响未成年人是否会进行犯罪的关键性原因,故笔者选择对此进行详尽分析,以求寻找到一种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方法以供学界参考。

     

    作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著名学者——特拉维斯·赫希,其所提出的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认为犯罪才是人的本性,只有当个体与社会的联系足够紧密,个体才不会选择犯罪,反之个体将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而要加强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就必须要有社会键即社会控制机制,以此来增强个体与社会的联系,从而强化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以降低犯罪率。赫希的书中提出了四种社会键即依恋(attachment通过加强与亲人朋友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依恋,以降低犯罪的欲望);奉献(commitment通过将己身奉献至传统价值观中,以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降低犯罪的欲望)、参与(involvement通过将时间、精力等投入到传统活动中,以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从而降低犯罪的欲望)以及信念(belief通过将普世价值等道德观念内化于心以加强对社会的认可,从而降低犯罪的欲望)[1]。这一点不仅在其书中通过其数据分析得到了证实,在其提出该结论的时代,以及现代都有学者进行过相同的数据分析,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笔者认为社会键理论的核心就在于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而赫希所提出的四种社会键,正是依层次地从家庭、社交、社会组织以及社会观念四个层次分析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联系。笔者以为这四个层次实际上正是对影响未成年人是否犯罪的外部原因的囊括。

     

    原生家庭于未成年人而言是一种不可选择且难以改变的基础生存单位。故原生家庭的成员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力可想而知,当原生家庭中的成员因犯罪被送入监狱,在客观上这将对儿童的健康、福利以及教育方面造成不利影响。[1]而一个出过罪犯的家庭,不仅其家庭成员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遭到降低,其家庭成员中的晚辈更会因受到前辈的不良辐射而有更高的犯罪可能性。更严重的是人类作为一种群居性生物,其频繁的日常交流活动,导致这样一种辐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区,在整个社区范围内形成一种怀疑法律的风气(cynicism of the law)[2]。据统计,普通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在家庭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3]其中35.8%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来自单亲家庭。[4]而原生家庭结构长期处于不完整的状态中的未成年人,其精神状态将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5]而一旦精神状态出现问题,未成年人就有可能产生破坏自己或他人的欲望。也就是说,原生家庭存在问题的未成年人因与社会的联系较之家庭和睦的未成年人而言要更为薄弱,则其选择犯罪的心理障碍会更低,则相应的概率将会更高。

     

    人类是群居性的生物,离群索居既不符合人类的生物属性也不符合人类的社会属性。故一个人的社交圈,决定了其在传统活动与非传统活动中投入的时间的比例。所谓传统活动即符合社会传统价值观的活动如琴棋书画、读书、运动等,是一系列对社会个体产生积极的正面影响的活动的总称。而非传统活动则是指如失学、酗酒、吸毒、嫖娼之类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对社会个体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的活动的总称。而参与这类活动的时间比例,将直接决定社会个体犯罪的可能性高低。此结论虽不绝对,却可在绝大多数时候起到决定性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受过行政处罚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处于失学或其他闲散状态(偶尔打工)的高达84.1%,而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处于失学或其他闲散状态的也达59%。[6]这意味着将更多时间投入到非传统活动中的未成年人由于自主地截断了与传统社会的联系将更容易犯罪。

     

    而学校等相关社会机构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过失。以学校为例,学校是国家负责进行教育的机构,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问题上是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的。然而重视应试教育的当代社会,将学生成绩与教师绩效进行挂钩的做法,导致学校教师往往会忽视学生的道德教育,更不用说相关的普法教育。我国古代尚且要求学生学习四书五经,学习仁义道德,学习法律规则。而现代社会在变得更为文明的同时,却丢失了文明的内核。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且不用说较高标准的道德,甚至连道德的底线法律都没有被视作基础规则作用于未成年人之上。未成年人的错误无论大小,最终都以一句“小孩子不懂事”为结论,对之轻拿轻放。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大部分未成年罪犯都在处于“无知者无畏”的荒唐状态之下犯下了不可原谅的罪行。且据不完全统计,65.9%的未成年罪犯在接受了处罚之后呈抗拒或无所谓之态度。[1]要究其原因,无疑是因为普法教育的程度不够,故要减少乃至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势必要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而要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就必须对教育观念进行改变,并对当代教育机构进行整改。

     

    除家庭、社交圈以及社会机构会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外,社会观念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会更为深远。每个稳定的社会都有其独特的社会观念,该社会观念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待事物的态度。然而由于每个人对于社会观念的吸收、认同以及内化的程度不同,导致了正确的社会观念并不能对所有的社会个体都起到正向地引导作用。而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观念也因此在社会的少部分群体中诞生出来,而这些非主流社会观念通过网络将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以网红经济为例,网红原意是网络红人,该类人群因网络的作用对社会产生了强大的辐射作用。若其本身是具有“正能量”的人,其对于社会将会产生正面影响。而相应的,若其自身存在价值观扭曲等问题,其对于社会将产生难以想象的负面影响,这一点在欠教育群体及未成年人身上的影响将更为显著,因其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本身就存在问题,或是正处在形成过程中,此时任何的外部影响都会对其三观的构成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如今的网红经济由于正处于起步时期,其存在大量的不规范问题,尤其是涉黄、涉暴的问题尤为严重。[2]加上虚荣、拜金与攀比的价值观传播,让判断力欠佳的未成年人的价值观遭受扭曲,走上违法与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虽然驳杂,但也并不是毫无逻辑,总的来说导致未成年人选择犯罪的原因,事实上只有内外两个类别。内部原因的根源在于未成年人的自然属性即强悍的学习能力与低下的判断能力,正是这一矛盾的能力的组合,导致在针对未成年人的问题上必须进行审慎的考虑。而外部原因则较为驳杂,但总体来说并脱不开赫希所提及的家庭、社交圈、社会组织及社会观念这四个大的层面。故笔者以为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以赫希的社会键理论作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的指导理论。

    三、社会键理论的适用性研究

    就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来说,赫希的社会键理论是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的。而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所要做的就是研究如何将这一理论贯彻到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

    (一)加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

    家庭作为社会中最为基本且绝大多数的社会个体都会拥有的社会单位对于社会个体的影响不言而喻,然而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问题上却有着显著的劣势。即未成年人并无法选择自己的原生家庭,同样原生家庭会对其带来怎样的影响也是无法选择的。原生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显然是潜移默化但根深蒂固的,故要减少乃至消灭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势必要解决原生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决定一个原生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的通常是在这个家庭中处于统治地位的家长。则要解决原生家庭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从因果论的角度出发进行考虑,道德水平与文化层次偏低的家长才是导致未成年人受到负面影响这一果的因。但也不能因此就对原生家庭的问题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赫希就提出了要增强未成年人对于父母的依恋(attachment)。

     

    既然笔者以社会键理论为解决该问题的指导理论,则要讨论的自然是如何增强未成年人对于父母的依恋。这里的父母并不仅仅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也包括养父母甚至可以扩展到居于一家之内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一般来说,渴望父母的认可以及恐惧父母的责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可能性会更低,因为他们恐惧失去与父母的联系。而由于父母与社会的联系大多十分紧密,则一旦其稳固了与父母的联系,自然与社会的联系也得到了加强。故笔者以为可以从这个角度入手增强未成年人对于父母的依恋。

     

    针对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进行定期地教育,反复提醒其与子女互动的重要性。并对这些父母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子女若实施犯罪行为,即便不会对其行为加以刑法上的否定,但其造成的后果也应当有父母对之进行买单即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向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但从根本上来说,要想彻底解决原生家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与文化层次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

     

    (二)构建新社区建构模式

    在家庭之外,对未成年人产生最直接影响的就是其所处的社交圈与社会组织。如笔者前文所述,社交圈系决定未成年人在传统活动与非传统活动中投入的时间比例的重要因素。而要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交圈,以强硬的手段当然是可以的,但较之潜移默化的规训手段而言,显然后者的效果会更好且不易反弹。则因此就要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家庭以及学校等社会组织在这个问题上的作用。我国自古就在流传“孟母三迁”的故事,这一故事正体现了我国古人在为子女选择社交圈方面的智慧。而现代社会虽然已经有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过渡为了较为现代化的陌生人社会,但邻里之间的影响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上。在普遍素质较高的社区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其耳濡目染的都是成年人之间友好与传统的交往与生活方式。且其玩伴将大多是素质较高的家庭中诞生的未成年人,这将这类未成年人在传统活动上的时间投入远高于非传统活动。相反在普遍素质较低的社区中成长的未成年人,见到的都是充斥着争吵以及不良习惯的成年人非传统的交往与生活方式。其社交圈中的成员也大多是接受了此类负面影响的未成年人,则此类未成年人在非传统活动中的时间投入将更高。当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笔者不否认存在出淤泥而不染的人,也不会否认害群之马的存在,但笔者并不认为此类人会是大多数。

     

    故笔者认为在社区房屋的售卖问题上,除金钱外,应以购买者的学历层次为考量标准。因为总体来说,学历与素质之间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至于具体以何学历为标准进行售房,需经过试点实践之后方才可以得到详细与合理的数据,若反馈良好则可进一步推广。如此将有助于构建高素质社区,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从而变相的改善未成年人的社交圈。此外在社区的结构实际上,应设置更多的传统活动区域,从而提高未成年人在传统活动中投入更多时间的可能性,而一旦其在传统生活中的社交圈得到了稳定,其就会倾向于保护这样一种稳定的状态,而不是破坏,则其与传统生活的联系将得到大大的增强,则其犯罪率也会降低。

     

    (三)扭转畸形教育模式

    至于学校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社会组织,其在未成年人的生活中实际上是占据了大量时间的。且在学校中学习向来被视为传统活动,而失学则被视为非传统活动。故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上的地位不可谓不重要。但现代社会的学校所存在的弊端笔者在前文已经进行了交代,故在此不再赘述。总而言之,要提高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作用,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与已经逐渐迷失的教育实践。我国要求对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然而现代社会中,功利主义大行其道,教育收益最大的就是智与体在学校的教学活动中占据了大量的比重,而其他三者的比重则要低上许多。尤其是“德”与“劳”,故在事实上我国的教育模式正呈现逐渐畸形化的趋势。大量学生只知道学习,却并不清楚自己今后想要做什么以及适合做什么,更因为大量的学习投入,导致五谷不分、四体不勤。

     

    1985年我国首次提出普法教育开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及青少年学生的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度就一直高居不下,并也有过诸多尝试[1]。但在畸形的现代教育模式之下,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法律并不会影响学生的成绩,故在以成绩与绩效挂钩的学校之中,对于国家提出的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要求只是阳奉阴违。这就导致即便国家再三强调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由于相关的专业教师稀少,对于法律的教育大多与思想品德等混杂在一起,根本没有专门与统一的法律教材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法治教育从根本上就不存在开展的基础条件[2]。就笔者自身而言,在进入大学之前,从未接受过任何有关普法的教育。故要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就必须对此进行改革。

     

    笔者以为应当将法律作为基础课程列入未成年人的学习项目,既然应试教育以应对考试为目的,则当法律成为了决定未成年人成绩的关键科目时,各个学校就不再能对普法教育进行阳奉阴违,同时还要编著专门进行法治教育的中小学教材,并培养相关的专业老师。如此一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效果将会有所提升,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会得到控制乃至消灭。甚至可以间接的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暴力,以及师长侵害的问题,而在此类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对于社会的认可就会提高,其与社会的联系也得到了自然的加强,其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四)内化社会观念

    社会观念在任何稳定的社会中都是必要的,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使得每个人对于这些社会观念的内化程度也存在着差异。而这种差异在价值观正处于形成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中会更为明显,故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加速社会观念在这一群体中的内化进程是具有必要性与急迫性的。而在这一进程的加速过程中,恐惧的力量将占据一席之地。而在这个社会中具有最高强制力的刑法自然是让人产生恐惧的最佳工具。

     

    违法与犯罪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违法者未必构成犯罪,而犯罪者则必然违反了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过了法院的依法审判才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进行行政处罚则不需要如此严格的程序,而正是由于行政处罚缺乏仪式感,导致未成年人在接受过处罚之后,完全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实施犯罪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一半的未成年罪犯在犯罪前都曾因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3]故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严格处理。

     

    法学家霍布斯说过:“在所有的激情中,恐惧是唯一让人学会遵守的激情。”笔者当然深知这句话存有偏颇,但针对未成年人而言,恐惧的效果将远胜于其他激情。可惜由于刑法的规定,具有最高强制力的刑法无法对未成年人产生足够的威慑作用。故刑事责任能力的降低具有必要性,一旦刑事责任能力得以降低,则刑法的威慑力将作用于未成年人身上。而此种恐惧将加速未成年人对于各种传统观念进行加速内化,此后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规训,让之将这些被迫内化于心的传统观念真正内化。如此一来,其对于社会的认可将使之与社会的联系变得更紧密,则其犯罪可能性也将降低。

    四、结语

    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联系的总和,而作为群居生物的人类,并不能脱离这样一种联系网。而人类是一种倾向于稳定的生物,故人类一般不会脱离已经固定的社交圈。然而这一天性却是一柄双刃剑,因为社交圈同样存在传统与非传统之分。为了维护传统社交圈的人会选择遵纪守法,而为了维护非传统社交圈的人则会选择不断地犯罪与破坏。故必须对社会进行控制,因为人性是不确定的,如果不对社会进行控制,其就有做出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而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键理论,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理论之一,其理念对于社会的平稳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故笔者选择该理论作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理论,当然这只是笔者自身的拙见,还望学界前辈与同侪予以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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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3):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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